发布时间:2022-11-18 | 浏览:4745
内容摘要:“双十一”活动期间,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日常家用物品等热门品类时,也在购物清单中加入越来越丰富的食品类“宝贝”。网购一族在满足口腹之欲的同时,也随之带来相应的问题。网购食物出现质量问题,吃坏了肚子,到底该由谁来担责?平台需要担责吗?
“双十一”活动期间,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日常家用物品等热门品类时,也在购物清单中加入越来越丰富的食品类“宝贝”。网购一族在满足口腹之欲的同时,也随之带来相应的问题。网购食物出现质量问题,吃坏了肚子,到底该由谁来担责?平台需要担责吗?
农产品吃坏肚子,要求十倍赔偿金?
安某在某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鲜某旗舰店”购买了40份“贵州云南野生新鲜香柳菜酸汤香料拉沙叶佐料香菜鱼廖苗和叶”。案涉商品宝贝详情页面显示“产地:黎平县”“高山野生绿色健康百搭食材味美香料”“百搭香料,凯里酸汤鱼佳选”“香料佳品鱼廖消积食、解油腻还富含果糖、淀粉酶、维生素C等人体必需营养元素,实乃养生佳品”。
安某认为:家人食用该香柳菜后,出现腹泻。商品页面植物类列为观叶植物,商品无任何食物标签标识,但商家宣传商品可以作为香柳菜香料沙拉食用,存在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请求判令某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并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案涉产品显然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次,安某主张案涉案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但案涉产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且销售该产品的某乐公司已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的详情页面上标注了产品的名称和产地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安某主张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农产品受到损害,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人身受到损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是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安某要求某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登记要担责吗?
电商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网络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给出了最好的保障,《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自营‘”食品出问题,平台要担责吗?
很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很看重带有“自营”标签的商铺,但是遇到“自营”的问题食品,到底谁来担责呢?此外,电商平台将非自营产品进行误导标识该怎么办?
司法解释:平台也得担责!
针对这两类情况,《解释》分别做出了规定: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电商平台须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现如今,网购生鲜食品已经成了一股热潮,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及买卖纠纷也层出不穷。因为生鲜属于易腐坏品,限于物流配送的时间与金钱成本等原因,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受七日无理由条款的保护。因此,在通过网络渠道买卖这类产品的过程中,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要更加注意。
对于商家和平台而言,如果商家或平台销售法律允许不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那么务必记住应当在店铺的详情页面上的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姓名等信息,最好还采取附加标签、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防止产生诉讼风险。
此外,如遇侵权纠纷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应该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和求助。
来源:法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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